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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出吃饭一氧化碳中毒谁来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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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不到一岁的孩子去饭店吃饭,就餐途中孩子当场昏迷,大人也产生呕吐、不适,责任谁来负?怎么负?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原告小郭,年12月生人。年10月,原告跟随其母亲到被告刘某经营的某砂锅土豆粉店铺就餐时,被告的店铺设施简陋,未将厨房与就餐区域分割,由于燃烧后的废气未能及时过滤、排除,再加上屋内通风不畅,导致原告当场昏迷,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原告被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上呼吸道感染。因原告家属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是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元。

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核实,原告和母亲就餐的砂锅土豆粉店系刘某实际经营,同时该砂锅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杨某,故法院将刘某、杨某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刘某、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依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46缺席判决。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综合认定金额,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计.46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杨某,实际经营者为刘某,两者不一致,法院以登记的经营者杨某和实际经营者刘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承担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办案中,被告刘某、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饭店的经营者,有保证用餐者用餐安全的义务,但该案中,饭店设施简陋,通风条件较差,废气从操作间跑至餐厅,导致原告中毒,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当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各类饭店也陆续开放,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外出吃饭,一定要注意就餐环境的选择,要到通风条件好、安全度高的饭店就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广大饭店经营者也要引以为戒,确保用餐环境安全,对顾客负责、对自己也是一种保护。

原标题:《外出吃饭一氧化碳中毒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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