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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恢复限行河北6市启动重污染天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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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恢复市主城区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告

为减轻交通拥堵,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自年3月8日起,恢复市主城区工作日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措施,限行尾号与北京市、天津市保持一致,同步轮换。

一、限行时间

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本轮限行尾号为/p>

星期一:限尾号3和8

星期二:限尾号4和9

星期三:限尾号5和0

星期四:限尾号1和6

星期五:限尾号2和7

二、限行区域

三环路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三、限行措施

对小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号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车牌尾号轮流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限行措施另行通知;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执行通行证和轮流限行车牌尾号规定。

四、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1、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残疾人专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校车,以及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班车通行证》的通勤班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以及殡葬专用车辆、邮政专用车辆、金融运钞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抢修通行证》的抢险车;

4、悬挂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批准的其他应急车辆。

五、限行处罚

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闯限行处罚,罚款元。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年3月2日

保定

3月4日8:00,保定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向下滑动预览↓↓↓)

据介绍,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气象部门与专家组联合分析研判,预计3月3日夜间起,受逆温、高湿及南风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积累,保定市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经市政府批准,于3月4日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新修订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Ⅱ级响应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应急响应期间,要全面落实工业企业管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面源控制措施、道路保洁、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的停产方式。

来源: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衡水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气领办〔〕19号)的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3月4日午后起,受弱南风、逆温、高湿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逐步积累,衡水市可能出现以PM2.5为主的中、重度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年3月4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应急响应期间,共有家A、B级及引领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或按要求适当减排;针对家正面清单企业(其中包括43个正面清单重点工程),在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向下滑动预览↓↓↓)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年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年12月)的通知》(衡气领办〔〕13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同时我市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绩效评级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冀环办字函〔〕号)中要求的商砼行业企业、涉VOCs重点排污企业在完成相关整改提升前,暂按现绩效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四、正面清单应急管理要求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正面帮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号)中相关要求,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在落实污染管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停产,不限产。充分运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远程执法等非现场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管,坚持少检查、少打扰,保障企业良好生产建设环境。

来源:生态衡水

石家庄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市生态环境和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计3月2日夜间至5日白天,天气静稳,污染扩散气象条件不利,夜间到早晨有逆温,湿度较大。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年3月3日16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3月3日

(向下滑动预览↓↓↓)

(一)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请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暂停执行机动车每日限行两个尾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米高栏货车通行。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3、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电气焊、各种切割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措施。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管执法,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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