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元;
2.风心病元;
3.肺心病元;
4.心绞痛元;
5.心肌梗塞元;
6.各种慢性心力衰竭元;
7.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元;
8.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元;
9.肝硬化元;
10.慢性肾炎元;
11.肾病综合征元;
1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元;
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元;
14.系统性红斑狼疮元;
15.癫痫元;
16.精神障碍元;
17.活动性肺结核元;
18.帕金森氏病元;
19.重症肌无力元;
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元。
注: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元。
认定材料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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