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八)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封或拆除。
(十一)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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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各区住建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以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形成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市场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的领导部署和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张军卫?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韩东波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贾明辰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韩文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成员:由房产市场监管处、房产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建筑市场稽查大队、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和市内四区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建设大街42号远东大厦室),主任由房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苑志杰同志兼任,联系。
韩东波同志负责牵总协调本次整顿,贾明辰同志负责牵头裕华区、桥西区的日常检查工作,韩文海同志负责牵头长安区、新华区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范围: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检查内容:
1.是否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行为;
??2.是否存在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
3.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行为;
4.是否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是否存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行为;
6.是否存在商品房销售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预)售商品房、不予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规行为;
7.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的行为;
8.是否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是否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0.房地产销(预)售时是否存在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行为;
11.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范围:从事房地产服务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发布不实信息,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2.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项目行为;
3.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行为。
4.是否存在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
5.是否存在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行为。
6.是否存在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擅自转让资格证以及伪造、涂改证照,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
7.是否存在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
??8.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采用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或编造虚假费用名目非法收费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一)摸清底数。以区为单位摸清所有中介机构、所有在售楼盘的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二)明确责任。各督导检查组以区为单位督导各区落实片区责任,对分包片区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明察暗访相结合。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工作方法深入每个项目现场详细检查、登记,确保查访深入、有效。
(四)严肃查处。
1、对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情节轻微的,制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的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暂停网签销售、记入信用档案、给予顶格处罚等措施;
3、对于屡教不改、屡查屡犯、严重违规的采取通报曝光、顶格处罚、列入诚信黒名单,不予进行资质升级、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限制其新盘开发和销售;
4、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顿自10月28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专项检查分为四个小组(分组名单附后),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排查,一个项目一张表,检查双方签字。对投诉率高、社会影响大的违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要以国家、省、市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结合实际,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要做到检查全覆盖。针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组要和各区共同研究方案,做到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严格执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项目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住建局在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开电话,各区住建部门也要公布公开电话,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多的房地产项目、经纪机构等要重点检查,要立即进行调查、快速处理、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及时反馈。
??3、要及时对企业作出处罚。要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束后,将适时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4、要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有关处室、站办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其他县区可参照此方案制定本县区的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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