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员保障房申请条件及方式(公租房)
以下条件及所需材料仅为大致要求,具体请以各区街道办的要求为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区别:廉租房保障面积内补贴租金90—%,公租房补贴30%).3.29更新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四)不得申请的情况
1.离婚不足2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3.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4.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7.市区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二、申请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三、申请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市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的居住证;户籍为市区及矿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的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四、注意事项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我市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不收取任何费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请广大市民切勿相信"交钱就能办保障房"谨防上当受骗!
石家庄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员保障房申请条件及方式(公租房)
以下条件及所需材料仅为大致要求,具体请以各区街道办的要求为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区别:廉租房保障面积内补贴租金90—%,公租房补贴30%).3.29更新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四)不得申请的情况
1.离婚不足2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3.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4.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7.市区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二、申请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三、申请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市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的居住证;户籍为市区及矿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的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四、注意事项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我市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不收取任何费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请广大市民切勿相信"交钱就能办保障房"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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