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50号)精神,市住建局出台《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是在去年该局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落实省住建厅要求今年全省推广的实际举措。《方案》围绕探索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新制度、新机制,形成有效经验,健全工作制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工作目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招标人通过合理应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充分行使定标权,择优选定中标人。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和操作细则,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同时降低交易成本,遏制围标串标,构建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确定推行范围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竞争性小的服务类招标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评定分离”。各县(市、区)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同步实施实施“评定分离”。制定操作细则根据操作细则,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可采用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一般应为3家,最多不宜超过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招标人权利在得到尊重的同时,更加注重信誉与形象建设,进一步为石家庄市招投标市场营造了良好环境。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