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7月6日起,石家庄市区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有调整。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由各地根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适时调整。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经市政府批准,将市区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调整如下: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元调整至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元调整至元(含)以下。
年7月6日起,各区将按照调整后的收入标准开展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及相关工作。
保障房申请指南石家庄市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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